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