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 二、 进一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五)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 (五) 二、 进一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五) 加强财税、土地等政策扶持。坚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和公用性的性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样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既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可采取补助、贴息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要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准予划拨使用。 引用法条 划拨用地目录(2001)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