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一)
(一) 做好接收抚养工作。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接收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移交的儿童。儿童移交原则上采取“户随人走”的方式,将儿童户籍一并转移至省级或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对于存在户口迁移可能使儿童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形的,也可以不迁移户口。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养育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在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儿童福利机构要开展儿童抚养综合评估,对于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依法安排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