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二)

(二) 对现行使用的车险产品费率进行调整的保险公司,应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保监会进行申报。重新申报的车险基准费率总体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调整前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