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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各公司应科学合理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