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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三)

(三) 各公司应审慎进行车险产品费率的调整。2006年4月1日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总公司要对车险产品费率(包括手续费、佣金支付比例)重新进行调整的,间隔期应不短于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