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三、 规范转贷行为,落实转贷责任 (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三) 三、 规范转贷行为,落实转贷责任 (三) 合理确定转贷机构。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的特点及转贷工作的要求,建立以财政部门、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吸收少数具备条件的其他商业银行参加,适度竞争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机构体系。转贷工作实行“自愿转贷、认真负责、合理收益”的原则。转贷收费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