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二)

(二) 理顺转贷方式。按照贷款项目类别,实行分类转贷。一类和二类项目原则上由承担转贷的省级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按原条件直接转贷;项目在申报之前,由申报项目的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对项目的财务偿还能力进行评估,转贷时不再另做评估。三类项目由转贷银行独立评估,自主决定是否转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转贷项目的风险程度确定转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