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四)

(四) 落实转贷机构的责任。转贷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转贷职责,充实配备力量,完善转贷项目贷前评估、贷中检查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转贷情况。转贷机构与国外经办银行签订贷款项目的金融协议,并承担对外按时还款的义务。转贷机构应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对外还本付息和临时垫付。财政部要加强对各转贷机构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