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其所持新公司剩余股权处置问题,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另行报国务院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