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2001年) 六、

六、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管理

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综合考虑患者及招投标单位各方利益,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标药品在本地区的临时零售价格,并在当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执行。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制定实际零售价格。加强对中标药品价格的监督,落实中标药品价格备案制。

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文件确定的政策,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价格下降的好处按照大部分让利于患者,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二者分配比例。对医疗机构由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减少的收入,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