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2003年) (二)

(二)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扩大试点工作要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扩大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稳步推行。一是在总结辽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央再选择1—2个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试点工作继续由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给予指导,试点方案要报国务院审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自行开展试点。二是各地要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并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债务等问题。三是对城镇未参保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试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