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自查的通知(2005年) 二、 自查要求 (二)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自查的通知(2005年) (二) 二、 自查要求 (二) 各公司应认真分析假共保行为存在的原因,查找制度上的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并于2005年7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报告中国保监会。 联系人:邵绛霞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