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自查的通知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自查的通知(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以“共保”的名义把超出自身承保能力或承保权限的部分按照再保险业务的流程分给本公司系统内或其他保险公司的分支… 一、 自查内容 二、 自查要求 (一) 摸清假共保业务涉及的险种、保费规模、赔款(已决、未决)等情况,特别是同一项目在本公司系统内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假共保形成的累积风险情况。 (二) 各公司应认真分析假共保行为存在的原因,查找制度上的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并于2005年7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报告中国保监会。 联系人:邵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