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效力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实行基站部分向运营商收取,手机部分向用户收取的办法,对确保频率占用费的收取,保障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无线电管理工作起了重… 一、 停止向移动电话手机用户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费。 二、 调整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在全国使用的GSM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三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50%,第… 三、 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其分配的频率总带宽及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并于每年7月1日前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统一收取。 四、 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 五、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 六、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视情况再做适当调整。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所附《无线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