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2013年) 四、
四、 保障范围和标准
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并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予以调整。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县级基本财力的国家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国家保障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国家保障范围内各项目的支出标准和筹资责任,综合考虑各地区支出成本差异和财力状况后分地区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