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2013年) (四)

(四) 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省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项,分清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责任。要按照“过程可控、结果可查”的原则,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县级财力水平和均衡度。对新出台的增支政策,要依据省以下支出责任划分和县级财力水平,足额安排省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