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第十四条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以及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办理诉前委托鉴定事项,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在线催办、督办。 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