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第十五条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诉前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 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 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 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 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