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在诉前鉴定结束后及时将鉴定书上传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以及主持调解的人员在线接收后,及时送交给当事人。

鉴定机构在线上传或者送交鉴定书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线下方式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