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第十二条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逾期未交纳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由调解组织继续调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