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香港机构注册登记及获得香港监管部门业务许可;
作出变更、撤销香港机构决定;
作出变更对香港机构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者香港机构股权结构决定;
香港机构负责人员变更。
香港机构注册登记及获得香港监管部门业务许可;
作出变更、撤销香港机构决定;
作出变更对香港机构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者香港机构股权结构决定;
香港机构负责人员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