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八条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