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七条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决定6个月内有效,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批准决定有效期内到香港设立机构。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