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六条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