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五条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