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报送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申请报告,至少包括香港机构的注册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投资金额及对公司本身经营的影响;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商业计划书,至少包括对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香港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分析;
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至少包括拟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安排、对香港机构实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风险隔离措施等;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