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权威性、时效性、易获得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条
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
第四条
对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实行动态监管。有关媒体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名单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第五条
从事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自律管理,尽力降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成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