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由中央新闻单位主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从事经济类新闻采访报道的日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或者是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具有依法依规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经验的日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

上一年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核验合格;

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行为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