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2004年) 五、

五、 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市(地)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享有的权益,不得随意调拨其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