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2004年) 四、

四、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