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2004年) 二、 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2004年) 二、 二、 市(地)级人民政府可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