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2004年) 一、

一、 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确定的原则,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