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所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申报,并在获得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批机构备案。凡未按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批准文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