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五条第(一)款所述投资者(以下简称承担主要责任的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间不得撤回其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承担主要责任的投资者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撤回投资,则必须由新的投资方承担该投资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主要责任的投资者撤回投资,不得损害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第三方的利益,且应相应修改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