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利润分红,并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
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经所投资企业同意,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股票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
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所投资企业向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回购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