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季度、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