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季度、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