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该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受到限制; 无犯罪记录; 无不良经营记录; 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在金融领域无违规操作记录; 审批机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