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该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受到限制;

无犯罪记录;

无不良经营记录;

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在金融领域无违规操作记录;

审批机构要求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