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经审批机构批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解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