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2000年) 五、

五、 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又不能提供原审批机关批件,视为擅自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应立即停止。如继续违规出版,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传达到各有关期刊社(编辑部)。

新闻出版署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