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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2000年)
  3. 五、 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又不能提供原审批机关批件,视为擅自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应立即停止。如继续违规出版,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2000年) 新闻出版署

五、 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又不能提供原审批机关批件,视为擅自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应立即停止。如继续违规出版,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闻出版署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日

五、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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