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三、 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三、 三、 各保险公司要强化车贷险管理,规范车贷险经营行为 各保险公司经营车贷险业务应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授权、专业化经营的原则。 (一)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统一制定车贷险条款费率,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二) 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经营车贷险业务资格应由总公司授权。未经总公司同意,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转授权或随意扩展经营机构。原则上县支公司不得经营或出具车贷险业务保单。 (三) 各保险经营机构不得承保异地贷款购车业务。 (四) 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车贷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应建立自上而下的车贷险业务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实时动态监测和分析,提高风… (五) 保险公司应将车贷险业务与车险等其他业务分开,单独统计,单独设置明细帐,实行分帐管理。各保险机构经营车贷险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并依据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各项… 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车贷险条款费率时,要将车贷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一同上报。车贷险应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