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协同机制,共同做好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阶段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后,行政机关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或者建议人民法院制发司法建议,督促落实。

人民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查期间,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不需要继续审查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