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第十三条 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对群众关注度高、关系民生焦点、社会反响强烈或者涉政策性、群体性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相互沟通,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