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个人、企业问询、投诉。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资金冻结措施提出申诉、控告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其他部门接到申诉、控告的,应当在3日以内移交办案部门。
对当事人在异地的,办案部门应当采取远程视频询问等方式,或者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取证,不得要求当事人前往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当事人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侦查。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其联系或者将其提供的有关材料移交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