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非现金财产,可以依法查询、冻结,不得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等方式变相扣押。不得以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名义要求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民警、警务辅助人员以及财政账户转账。

对变相扣押的资金,公安机关应当退还;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变相扣押的,应当责令其退还。对经核实确系涉案资金的,可以依法适用冻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