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或者冻结关联账户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冻结资金后1个月以内对账户内资金性质及涉案资金数额进行甄别、核实。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仍然无法查明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甄别、核实期限届满的,应当根据查证情况转为限额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未转为限额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甄别、核实期限届满的,应当根据查证情况转为限额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未转为限额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