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 一、 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 一、 一、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灭失。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