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发〔1999〕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灭失。… 二、 有些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目前仍在执行的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与《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抵触。对于此类条款,我们将进行清理。 三、 你公司在制订保险条款时,仍应遵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