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